1、問:改進公安派出所證明出具工作措施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不斷加快,社會管理體制不斷完善,涉及證明公民權益事宜逐漸增多,證明種類多、內容雜、式樣標準不統一等問題日益突出,傳統行政審批方式方法弊端凸顯。前郭縣公安局本著“以民為本、部門聯動、精簡項目、規范快捷”的原則,經過1個多月的深入調研和反復溝通,形成了改進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
2、問:改進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重要意義?
答:改進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是新形勢下政府職能部門主動適應服務和改善民生新要求、回應人民群眾新期待的直接體現,對于改進政府部門行政審批方式、提升政府工作效能、提高為民服務水平具有重要意義。一是通過制定明確的工作規范,有效解決了長期困擾辦事群眾的出具證明多、開具證明難等問題,極大地降低群眾辦事成本,減輕群眾辦事負擔。二是通過建立部門間信息交換共享機制,不僅提升了政府職能部門的服務效率,而且極大提升了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水平。三是為派出所出具證明提供明確政策依據并極大減少派出所證明出具總量,壓縮非警務工作時間,有效緩解公安派出所工作壓力。
3、問:改進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具體措施有哪些 ?
答:通過前期調研,全面查清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共有51種,省級以上部門要求出具的32種,各地自行要求出具的19種。其中涉及縣公安局有以下3種。
一是明確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事項。明確能夠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證明的信息以及不屬于公安派出所職責范圍內掌握的信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主要包括公民姓名證明、性別證明、出生日期證明、戶籍所在地證明、死亡證明、健在證明、實際居住地證明、同一人身份認定證明、文化程度證明、婚煙狀況證明、戶口性質證明等11種。二是明確部門間可以交換共享的信息不再讓群眾開具證明。明確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等7個部門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戶口遷移、公民身份核查等12種證明,通過采取部門間批量信息核實的方式解決,不再要求群眾“跑腿”。要求相關部門主動作為,定期上門索取信息,減少群眾在部門間的來回奔波,讓“信息流轉”代替“群眾往返”,真正實現“讓信息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三是明確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范圍、式樣和程序。明確親屬關系、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非正常死亡、撿拾棄嬰、居民身份信息等9種證明,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規定出具。